【人社·微讲堂】人社政策解读“一问一答”之就业促进篇(三)
日期:2024-04-10 浏览

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推动法治人社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,近期,聊城人社推出人社微讲堂一问一答系列,聚焦热点问题介绍解读人社领域惠企便民政策。敬请关注!

1.就业促进法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是什么?

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,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。劳动者就业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。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人员、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,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,不得实施就业歧视。

2.用人单位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哪些服务?

根据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,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:

招聘用人指导服务;

代理招聘服务;

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;

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;

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;

(六)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。

3.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?

根据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,不得收费:

(一)人力资源供求、市场工资指导价位、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;

(二)职业介绍、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;

(三)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;

(四)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;

(五)办理就业登记、失业登记等事务;

(六)办理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;

(七)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;

(八)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。

4.国家每年会举办哪些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帮助企业招聘职工?

近年来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,持续打造10+N”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。其中“10”是指全国各地共同开展的10项主题活动,包括春风行动、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、金秋招聘月活动、高校毕业生毕业季专场招聘活动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活动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、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、西藏青海新疆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活动等;“N”是指各地自行开展的创新服务和特色活动。